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释放科研人员创新活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的技术服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促进学校科研与社会经济紧密结合,全面提升学校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技部 财政部 教育部 中科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20〕280号)、《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服务(横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本着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我校教师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在经过充分沟通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后所订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的合同。通过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项目课题,若资金提供方没有正式批文,视为技术服务(横向)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 我校指定辽宁科技学院或辽宁科技学院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项目签约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项目立项要遵循等价有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原则,合作双方必须签订技术合同书。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可签订合作协议书。合同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项目实行学校、二级单位两级管理。学校是承担技术服务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科技处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申报的指导、技术合同书审核、项目研究过程的监督、结题验收、涉密、成果与知识产权,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并负责协调处理财务处、工会(招标采购中心)、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管理办公室、人事处、审计处、学术委员会等部门,处理项目相关工作。
(二)学校二级单位负责项目及科研经费的初始审核、日常监督与过程管理,健全项目过程管理档案,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支持,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项目负责人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和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项目、使用经费,接受上级部门、项目委托方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完成委托方要求,是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要确保项目研究的实用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对科研活动中的业务及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在技术服务(横向)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项目负责人个人主观原因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项目负责人个人责任。
第三章 立项与管理
第六条 签订技术合同应采用科技部统一的技术合同书,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拟定合同书时,合同条款要完整,内容明确无歧义。
第七条 技术合同实行逐级审查制。技术合同条
款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先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主管科研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对技术合同中项目人员的组成、履约能力、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以及有无知识产权争议等进行审查,项目负责人依据《辽宁科技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合同签订程序。
第八条 合同签订时,《项目研究人员及经费分配表》须填写完整并签字,该表随合同共同存档,并一经签订不得调整修改。如遇成员调离、退休、长期病假(人事处病假备案)、死亡等情况,其余成员不能完全履行剩余研究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提出申请,调整参与研究人员,但个人经费分配不予调整。
第九条 依托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署技术转让、许可合同,该知识产权需处于授权且有效状态,提供专利法律状态为有效的证明材料,同时随合同提交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和《辽宁科技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全体完成人授权同意书》,相关附件完整无争议。有义务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缴纳年费等相关费用,确保该知识产权处于有效状态。在学校网站公示15天以,公示期无异议方可签署合同。
第十条 项目合同生效后如合同的部分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技术合同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征得项目委托方同意。技术合同的补充、变更与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补充协议、变更与解除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 经辽宁省科技厅认定登记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签约:
(一)违约金额超过到校经费总额的合同;
(二)以我校做担保人的担保合同,或用我校财产做抵押的合同;
(三)有损我校利益、声誉的,或违反我校有关规定的合同
(四)合同条款权责模糊等,以及其他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以合同各方盖章的合同作为立项依据,项目负责人需及时将合同书原件及相关资料提交科技处、二级单位登记存档。相关材料应该完整准确明晰,将作为项目管理和各类评聘、考核的依据。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内容开展研究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应按合同约定汇入指定账户。项目的税费、科研管理费、风险金等费用按实际到款情况扣除。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管理费。经费使用严格执行辽宁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经费的有关管理规定。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负总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为保证项目合同任务完成,确需购置的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及科研耗材,可由项目组自行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使用权授予项目组。结题验收后,鼓励项目组将购置的固定资产捐赠给学校使用。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合同具体协定,使用项目经费为委托单位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归属委托单位。但在项目合同中须有要求购置的设备清单和相关费用说明。
第五章 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鉴定后,项目负责人需向科技处提交有关结题证明,填写《辽宁科技学院合作项目结题审批书》。
第十九条 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须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协商办理延期或修改合同。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根据技术合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我方违约,应付的赔偿数额在该项目到款额内扣除,不足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如委托方违约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解决。
第二十二条 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科研合同的约定确定。学校依照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成果完成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取得的成果转让按照合同规定执行。研究成果需要委托其它技术贸易机构转让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前与科技处商定,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拟申报奖励的,经科技处备案后,向各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申报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奖励。
第六章 项目外协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一部分业务委托给其他有能力完成的单位承担。项目预算中明确协作内容、协作单位等信息的,方可作为项目外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外协合同应由合作单位先签章,并提交《辽宁科技学院技术服务(横向)项目外协审批表》、协作单位资政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等材料,经二级单位审核、信息公示、科技处登记后方可办理签约手续。外协经费比重原则上不得超过到校经费的50%。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涉密项目,依据辽宁科技学院涉密科研项目保密管理有关办法和国家有关制度、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1.辽宁科技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全体完成人授权同意
2.辽宁科技学院技术服务(横向)项目外协审批表
辽宁科技学院科技成果转化
全体完成人授权同意书
经全体成果完成人协商,一致同意由 (职工号: )负责《 》(专利号/登记号: )等 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
我知晓并同意向 有限公司转让(普通/独占/排他许可)该项科技成果。
成果一《 》全体成果完成人签名:
序号 |
完成人姓名 |
完成人所在单位 |
授权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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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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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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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二《 》全体成果完成人签名:
序号 |
完成人姓名 |
完成人所在单位 |
授权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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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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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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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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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辽宁科技学院技术服务(横向)项目外协审批表
外协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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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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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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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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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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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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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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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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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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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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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依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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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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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承诺: 1.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晓国家和学校的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2.本人、项目参与人员及直系亲属与合作方无任何利益关系; 3.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学校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履行合同; 4.合同方具备承担相关研究和完成委托项目的能力与资质; 5.对外拨经费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6.愿意承担我方风险责任、全部违约及保密责任; 7.以上如有不符,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二级依托单位审批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科技处审批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主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